(1)蘭州高空作業平臺租賃公司的運營商是高空作業平臺租賃承租公司,方之,方之員工。所有操作員成本(包括工資,社會保障,保險,安全等)由高空作業平臺課程而不是高空作業平臺租賃單位執行。
(2)在租賃期間,高空作業平臺租賃公司負責滿足高空作業平臺租賃單位的業務需求(設備正常運營,運營商的正常就業,業務運營商的行為和保護高空作業平臺。
(3)在租賃期間,車輛在課程提供的車輛上具有交通事故。 高空作業平臺遺傳案負責障礙,手動訂單和居住的安全設施的交通事故。承租人負責。
(4)甘肅高空作業平臺租賃 的運營商應該是一個健康的公民,其個人房地產安全與承租人無關。